申請資格


Ø   領有殘障手冊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病人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需是以下類別且障礙等級重度以上才符合申請資格:
1.平衡機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2.智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3.植物人
8.其他先天缺陷
4.失智症
9.精神病
5.自閉症
 10.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及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須開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Ø   醫院診斷證明書(特定病症)
1.         評估日期六十日內(勞動部以收件日或郵戳為憑)由「合格醫院」所開具,合格醫院指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
2.         由合格醫院專業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表(含正頁及背頁)及附表,醫師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之情形,且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三十五分()以下者。背頁巴氏量表之總分欄及附表診治醫師勾選欄均需於勾選處加蓋醫師戳章,並不得塗改。但特定病症所列非屬精神相關疾病者,不得憑精神專科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
3.         請用勞委會指定格式之表格,並準備3個月內2吋照片2張及傳遞單一式三聯(或影本3份),需交由勞委會指定醫院之醫師開立,2天後由醫院寄送雇主及長照中心。
4.         醫師若勾選附表中14項老人失智症者,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免評巴 巴氏量表 ,由醫師加附CDR量表證明。
1.     CDR  2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2.        CDR  1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確有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5.         需聘僱兩名看護工者,被看護者應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6.         只需壹名者,巴氏量表需評35()以下,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24小時照護之事實原因,補述病人詳細病況讓勞委會了解為何超過35分仍需24小時照顧之事實原因。
7.         .診斷書正面照護需求評估項目必須勾選24小時照顧才能請外勞
8.         醫院寄送給長照中心是依傳遞單上所載被看護人之現居住地址為依據。
9.         雇主申請傳遞單一式三聯,一份醫院收執另兩份由醫院連同診斷書寄長照中心,此份傳遞單所載雇主姓名即為申請外勞名額之申請人。
10.      醫療團隊:
1.        醫師:各科專科醫師
2.        另一名醫事人員(正式編列內)
3.        復健科由該科相關治療師擔任
4.        精神科由該科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及社工師任一人擔任
5.        其他各科委由門診或病房護理人員擔任
受理單位
說    明
一、醫院
1、被看護者可在各大區域級以上醫院做身體診斷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成整份評估表由醫院寄至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 若被看護者的身障手冊符合申請資格(見備註一),可使用身障手冊向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3、傳遞單基本資料中的電話,請確實填寫可聯絡到您的電話,以免長照中心因聯絡不到雇主本人,造成您無法申請外勞。
二、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簡稱:長照中心)
1、長照中心收件後的6~8工作天一定主動打電話與您(雇主)聯絡。(6~8個工作天,是以中心收件後,開始起算,而非醫院開立診斷書為起算時間。)
2 為加速案件處理,若您要打電話查件,請在收到醫院寄給您診斷證明書的一星期後,再打電話至被看護人實際居住地之長照中心查詢,以免因案件尚未鍵入導至您需一直打電話查詢。
3、依勞委會規定,所有聯繫須與雇主本人,請勿交由仲介代理,造成長照中心作業困難。
4、診斷證明的現居地請確實填寫被看護人實際居住地,以利傳遞單郵寄至正確受理單位,以免擔誤您寶貴時間。
5、若長照中心已推薦本國看護人選,僅受理雇主本人回覆推薦結果,目前常有雇主及仲介重覆回覆造成申請作業時間延長。
6、臺北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在您回覆的隔一天,立刻將您的傳遞單郵寄到勞委會,後續審核將由勞委會全權處理,如之後您要查詢案件情狀況,請致電勞委會職訓局:02-85902567(專線)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勞動部收到傳遞單後,資料的鍵入約需一星期,如要查詢申請進度,請於長照中心寄出後一星期,致電職訓局02-85902567(專線)(資料鍵入期間是無法查詢的,您日後可持續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保持聯絡)
2、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最後審核淮駁機關,長照中心無法得知您的申請結果、退件原因亦無法代為回覆。若您的申請案件被駁回或退件,為了讓您能更快得知正確處理方式,請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詢原因。
   電話 : 02-85902567
   網址 : http://www2.evta.gov.tw/fpv/fw1.htm

Ø    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及病人身份證影本:申請人係指病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孫媳婦申請祖父母、孫女婿申請祖父母等之二等姻親。
1.    戶口名簿影本:若病人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分別準備兩不同戶籍之戶口名簿影本。
2.    文件中需可清楚看出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關係。
3.    領有殘障手冊者,附影本,不必開診斷書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