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招募
1 我想申請家庭看護工,請問那一國比較好?
A 菲律賓係以英語為官方語言,早期工人較受歡迎,後來因其問題越來越多,假日經常聚集教堂、車站,且由於彼此連繫較多,較會爭取本身權益,人手一支手機也是很平常,且因菲律賓工人較不願學中文,遂漸被印尼工人取代。
A 菲律賓係以英語為官方語言,早期工人較受歡迎,後來因其問題越來越多,假日經常聚集教堂、車站,且由於彼此連繫較多,較會爭取本身權益,人手一支手機也是很平常,且因菲律賓工人較不願學中文,遂漸被印尼工人取代。
B 印尼工人比較乖且可不休假,來台之前接受三到四個月華語教學及相關專長講習,但其大部為回教徒,不吃豬肉,這點對雇主較不方便,但因數量愈來愈多,最近發覺逃跑情形漸漸增加,只要假日到桃園後車站逛逛就會有許多工人在那遊玩,也因此也有非法仲介利用這機會誘以高薪從中收取介紹費。
C 越南為共產國家,勞工生活較封閉,由於大部無離鄉背井經驗,且與台灣生活水平差距較大,來台初期較會想家,工作上開始較需雇主費心教導,但其風俗習慣、人情事故接近台灣。
2 簡述僱用外勞國內之申請手續如何?
A 雇主依規定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應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看護工之案件則向衛生署所屬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服務中心登記招募國內照顧服務員,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者,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國內招募勞工不足部分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求才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站名稱、地址及電話。
A 雇主依規定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應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看護工之案件則向衛生署所屬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服務中心登記招募國內照顧服務員,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者,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國內招募勞工不足部分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求才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站名稱、地址及電話。
3 外籍看護工可否申請二名以輪流照顧?
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謢人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為限。但受看護人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
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謢人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為限。但受看護人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
4 勞委會招募核准函期限為六個月,可否延長?
有關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家庭外籍看護工之引進手續者,得於招募許可期限屆滿前後三十日內申請延長三個月之招募許可期限,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或超次申請者,不予許可。重招之申請則不可以延期。
有關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家庭外籍看護工之引進手續者,得於招募許可期限屆滿前後三十日內申請延長三個月之招募許可期限,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或超次申請者,不予許可。重招之申請則不可以延期。
二 入境後管理
1 勞工入境後應如何處理?
外國人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
A 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外國人之聘僱許可。
B 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外國人名冊向該外國人居留地移民署依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
A 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外國人之聘僱許可。
B 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外國人名冊向該外國人居留地移民署依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
2 勞工初入境發現體檢不合格者應如何處理?
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項目者,應於接獲該檢查表後十四日內使其出境。但不合格項目為法定傳染病者,應於七日內使其出境。
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項目者,應於接獲該檢查表後十四日內使其出境。但不合格項目為法定傳染病者,應於七日內使其出境。
3 勞工在台期間應多久體檢一次?
未依規定期限內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如何處理? 勞工應於入境後每滿半年之前後一個月內,辦理體檢。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雇主應於十四日內,為該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罹患法定傳染病者雇主應於七日內為該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
未依規定期限內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如何處理? 勞工應於入境後每滿半年之前後一個月內,辦理體檢。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雇主應於十四日內,為該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罹患法定傳染病者雇主應於七日內為該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
4 有關外勞遞補規定如何?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8 外勞逃跑應如何處理?
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移民署。
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移民署。
9 我因怕外勞逃跑,強迫存款可不可以?
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
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
10 外籍看護工可否在醫院工作?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受聘僱於各公、私立醫院擔任看護工工作;惟若受看護人因病重住院前,已獲許可聘僱外籍看護工,則其家庭看護工得隨受看護人至醫院照料受看護人,並僅限於照顧受看護人,不得照顧受看護人以外之其他病人。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受聘僱於各公、私立醫院擔任看護工工作;惟若受看護人因病重住院前,已獲許可聘僱外籍看護工,則其家庭看護工得隨受看護人至醫院照料受看護人,並僅限於照顧受看護人,不得照顧受看護人以外之其他病人。
11 外籍看護工於受看護人死亡時可否繼續工作?
受看護人死亡,係屬不可歸責於該擔任看護工之外國人,若受看護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死亡,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親等或姻親等具有受看護人資格則雇主得於一個月內申請轉換受看護人或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為該外國人辦理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
三 就業安定費
勞工入境後什麼時候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呢,係以季為單位,每季為1期,並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1, 2, 3月為5月中旬寄單,5月25日前應繳納, 最長得寬限至6月24日),勞委會主動寄單至申請地址,應按時繳納否則會徵滯納金每日1% (相當於月息3分),滯納金最高限額為應納金額1倍。再没繳納送強制執行,入境當季及出境當季以實際天數列計,餘每季為NT$6,000。
四 轉換雇主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規定之工作,何種情事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A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B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C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A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B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C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 外勞轉換雇主之規定如何?
A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因關廠、歇業之虞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無法繼續聘僱外籍勞工。
B 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所看護或服務對象已死亡或已移民國外,致原雇主不符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之條件,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得申請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C 外勞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以工作地點在同一縣市新雇主與原雇主所從事行業相同者為優先承接對象。
D 新雇主所為承接須為與原雇主所申請之勞工類別相同。E 為顧及外勞之權益,並基於風俗民情及督促原申請人於申請原因消失後依規定報備,倘新申請人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且與原申請人直系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姻親三親等之關係,新申請人可於原受看護人之受看護原因消失十四日內提出接續聘僱,若逾該期限提出,則由原申請人洽請向當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接續聘僱事宜。
B 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所看護或服務對象已死亡或已移民國外,致原雇主不符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之條件,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證明者,得申請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C 外勞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以工作地點在同一縣市新雇主與原雇主所從事行業相同者為優先承接對象。
D 新雇主所為承接須為與原雇主所申請之勞工類別相同。E 為顧及外勞之權益,並基於風俗民情及督促原申請人於申請原因消失後依規定報備,倘新申請人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且與原申請人直系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姻親三親等之關係,新申請人可於原受看護人之受看護原因消失十四日內提出接續聘僱,若逾該期限提出,則由原申請人洽請向當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接續聘僱事宜。
4 外勞經依規定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體檢如何處理?
如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原雇主未依規定為該外國人辦理初入境健康檢查,或(及)入境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健康檢查,或適值規定每六個月之辦理健康檢查期間,而原雇主尚未完成是項作業者,新雇主應自承接日之翌日起三個工作天內,為其安排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外勞如發現有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不合格者,得於卅日內複檢。
如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原雇主未依規定為該外國人辦理初入境健康檢查,或(及)入境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健康檢查,或適值規定每六個月之辦理健康檢查期間,而原雇主尚未完成是項作業者,新雇主應自承接日之翌日起三個工作天內,為其安排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外勞如發現有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不合格者,得於卅日內複檢。
重要就業服務法規摘要
1. 因為我不符合雇用外國人之資格,以我朋友之名義申請引進,可以嗎?
這樣您本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您朋友係違反第二款規定,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兩人均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即核准函)及聘雇許可(即工作證)之一部或全部。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外籍勞工合法來台工作,然而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不但未出國、違法滯留台灣,還以二萬元的代價購得偽造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向本人應徵工作,而本人仍予以僱用,會受如何處分?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金。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3. 如果我僱用之外勞已屆三年期滿,聘僱許可已過期仍繼續僱用,可以嗎?
這樣您本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 如果我派遣所聘雇之外勞從事非申請項目之工作,可以嗎?
這樣係違反就業服務法五十七條第三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其招募許可(即核准函)及聘雇許可(即工作證)之一部或全部。
5. 外勞身處異鄉老板對其又不怎麼好,我想幫助她,另外介紹她到別處工作,可以嗎?
您有惻隱之心很好,不過這樣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這樣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您又收取介紹費意圖營利而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以此營利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本人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本人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可以嗎?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外國人(指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 本人想聘僱外籍勞工來照顧一家老小,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以一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違法以此文件申請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協助家務,會受何種處分?
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違反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8. 無人力仲介公司經營牌照,引誘他人僱用之外勞以高薪介紹到他處工作,賺取介紹費,可以嗎?
這樣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此營利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之代表人、公司或個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經營此業務之公司或個人處所上班,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公司或個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9. 我的工廠或住所有僱用外勞,主管機關或移民署來檢查,可否拒絕?
雇主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移民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0.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移民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規定如何?
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三、被遣送之外國人。前項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11. 外勞在台死亡者,其規定如何?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如違反上述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2.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會受何種處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3.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會受何種處罰?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移民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移民機關得收容之。
14.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會受何種處罰?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15. 強迫存款之規定如何?
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
16. 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情形如何?
外國人或原雇主經勞委會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直接向勞委會報請轉換:
1. 雙方合意轉換:經勞委會廢止原雇主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得由外國人及符合申請資格之新雇主雙方合意轉換,時效為廢止聘僱許可日之60日內。
2. 三方合意轉換: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申請資格之雇主三方合意轉換。
3. 規定之親屬關係:原雇主有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有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四、一親等之姻親。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或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得於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4. 變更受看護人:外籍看護工所看護對象死亡,致不符繼續聘僱之資格時,得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辦理變更受看護人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換: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勞委會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六十日內,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
2. 依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
3.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4. 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前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17.外勞逃逸可否辦理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申請遞補:(1)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移民機關。(2)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移民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18. 其他雇主應注意之事項
1、安排外籍勞工健康檢查: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外籍勞工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每滿六個月、一年半、二年半之日前後三十日期間內,不定期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申請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取得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後,雇主應於該外籍勞工入境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職業訓練局辦理外籍勞工聘僱許可。雇主逾期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者,將不予許可,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得經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於十四日內出境,雇主之配額則予取消。
3、繳交就業安定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委會每三個月為一期寄通知單繳納,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申請外籍勞工之展延聘僱許可: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依規定檢具最近六個月內該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合格之當地衛生局同意核備函提出申請。雇主逾期申請外籍勞工展延聘僱許可者,將不予許可,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得經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於不予展延聘僱許可送達後十四日內出境,雇主之配額則予取消。
5、負責管理外籍勞工行蹤: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違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6、雇主須提供印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違反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外勞薪資所得稅申報:
一、稅率計算:
(一)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即外勞當年未居住滿183天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
(二) 外勞當年居住滿183天者
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 ╳ 6%
二、申報地點:
協助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一)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即外勞當年未居住滿183天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
(二) 外勞當年居住滿183天者
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 ╳ 6%
二、申報地點:
協助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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