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申請人係指病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孫媳婦申請祖父母、孫女婿申請祖父母等之二等姻親。(如擬承接他人外勞須另附受看護者之身份證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若病人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分別準備兩不同戶籍之戶口名簿影本。
- 診斷證明書:(一) 最近六十日內由「合格醫院」所開具,合格醫院指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
(二) 特定身心障礙:病人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重度等級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三) 特定病症:由合格醫院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需24小時照護需要所開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各表均需於勾選處加蓋醫師戳章,並不得塗改。
一、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二、24小時照顧之參考評估工具:
1、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及所附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2、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使用內政部「非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試辦計畫」評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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